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 号令)

2009-10-25   zhouds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自行协商”程序防拥堵。“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亮点二:外国人“肇事”禁止出境。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该规定可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可以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此规定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亮点四:申请复核流程具体化。根据“新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此规定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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